在指定內陸起運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出口地點價格條件是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FOB價格條件的第2類。本條件中的“內陸運輸工具”是包括火車、卡車、駁船、內河貨船、飛機及其他交通工具。使用本條件時須在FOB之后列明內陸運輸工具的種類及內陸起運地點的名稱。例如:“報價尼龍絲20萬磅,芝加哥火車上交貨價格每磅92美分,運費預付到紐約,11月交貨!边@里的“芝加哥”即為“指定內陸起運地點”;“火車”即為“指定的內陸運輸工具”,而“紐約”就是“指定出口地點”。據該價格條件,賣方僅須把貨物裝上火車,或交由芝加哥鐵路公司去裝運,并向買方提出由芝加哥到紐約運費預付的運輸收據,就算已履行交貨義務,買方雖不負擔自起交地點到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費,但必須承擔貨物在起運地點裝運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故采用本條件,買方須有分公司或代理人在出口地辦理出口手續(xù),并代繳出口稅。